凡以北京大学及其下属机构的名义或以北京大学教职人员(含兼职)的身份承担的理科各类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均应转入北京大学财务部帐户,由学校统一管理。各项科研经费专款专用,独立核算,按合同预算开支。现对理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
973
项目)、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课题(
863
课题)、国家重点科技项目(攻关)计划和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国科发财字[
1998
]
508
号《国家重点基础专项经费财务管理办法》和科技部、财政部、总装备部财教[
2001
]
207
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北京市科委和市财政局发布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
5%
提取管理费,人员费按批准的预算数列支。没有明确预算的课题按资助经费的
10%
列支人员费。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全体人员支出的劳务费用。课题组全体人员包括课题高级研究人员、中级研究人员、技术工人、返聘人员、临时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各类人员。
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财教[
2002
]
64
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和财教[
2002
]
65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面上项目按资助经费的
15%
列支人员费;杰出青年基金、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及各类专项按资助经费的
10%
列支人员费。以上各类项目经费学校按资助额的
5%
提取管理费。
三、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根据
2000
年
11
月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发布的《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
5%
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
8%
列支人员费。
四、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2002
年发布的《高校博士点基金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
5%
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
5%
列支人员费。
五、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
根据教育部国际合作司的规定,学校不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不列支人员费。作为留学回国人员启动基金,经费到校后单独立帐号。三年后项目完成,相应帐号取消。
六、教育部项目
教育部项目包括:教育部重大、重点科技项目、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项目等,学校按资助经费的
5%
提取管理费,项目组按资助经费的
10%
列支人员费。
七、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
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是在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范围内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包括跨行业基金和行业基金两部分。根据原国防科工委
1997
年发布的《国防科学技术预先研究基金管理规定》,学校按资助经费的
5%
提取管理费,项目组可列支不高于
10%
的人员费。
八、国防科研项目
国防科研项目,是指国家下达并使用国防科研试制费的武器装备研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基础研究和其它研究等项目,包括实行和没有实行合同制管理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原国防科工委
1995
年发布的《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学校按资助经费的
5%
提取管理费,课题组可列支不超过
20%
的人员费
,
用于直接参加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和外聘人员的劳务费用。
九、校级课题
由校长科研基金资助的人才启动项目和自选课题经费,学校不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也不得列支人员费。
十、横向科研项目、非政府间国际合作项目和境外项目
学校按资助经费的
10%
提取管理费。在合同允许的前提下,课题组可列支不超过
40%
的人员费。
十一、公用图书资料费与设施费
各单位从科研经费中提取的公用图书资料费与设施费不得超过下拨经费的
4%
。在各类项目预算中应明确该费用。
十二、凡按合同需转给外单位的课题经费或需购置专项大型设备的经费,经科学研究部审批后可免提管理费及人员费。
十三、科研项目结题后剩余经费的管理
(一)项目完成后,需按相应的管理办法进行验收或考核,合格者由科学研究部确认后办理结题手续。
(二)课题组应按计划和规定使用国家下拨的科研经费,结题时经费支出应超过总额的
70%
。
(三)经科学研究部确认结题的项目,剩余经费应在一年内由原帐号转入发展基金帐号。
(四)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
2001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已完成并通过验收课题的结余经费,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依托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根据这一规定,项目负责人退休后,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已完成和研究生全部毕业后,剩余经费可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
、全部移交给校内项目组其他在职成员;
2
、
25%
转为校科研发展基金,
25%
转为所在院系的科研发展基金,项目组列支
50%
的人员费。
3
、部分移交给的项目组其他在职成员,其余按上述比例分配。
十四、本规定经
2003
年
3
月
18
日
第
484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2003
年
4
月
1
日起
执行,
2004
年
3
月
6
日
修订。
1998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自然科学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科学研究部和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