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纠正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校发[2015]143号),针对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的行为,建立和完善调查处理程序和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违规违纪指违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或违反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北京大学存在聘任关系的教师,包括教学人员、研究人员、博士后、辅导员、助研助教、访问学者、进修教师以及其他具有学术权利的人员。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北京大学成立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教师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条 北京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由一名主任、一名副主任和若干名委员组成。主任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副主任由主管教学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兼任,委员由主任提名报校长批准确定。二级单位原则上由行政负责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务,可根据工作需要设专门委员会或委托专人负责。
第六条 北京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 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召集,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列席会议。会议负责审议立案、调查、处理建议等事项。
第八条 北京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三章 举报、受理、初查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办公室或二级单位举报北京大学教师的违规违纪问题。二级单位直接接到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转交办公室。
第十条 举报一般应为实名举报,并以书面方式提出,应写明举报人本人的电话、电子邮件以及联系地址,写明被举报人违规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基本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应积极配合调查, 包括当面举证。举报提出的时间一般应在违规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之内。如举报人为在校学生, 举报提出的时间应在举报人毕业后两年之内。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不受理单位或个人提出的如下举报:
(一)未能提供书面材料的;
(二)无具体事实和依据的;
(三)应由公安机关受理的;
(四)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北京大学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无关的;
(五)超出举报时限的。
第十二条 对于没有具体举报人、由媒体披露的涉及北京大学教师的违规违纪行为,可由办公室视情节适时启动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三条 办公室接到举报后可指定专人或委托二级单位进行初步调查。二级单位应在接到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指派专人组成初查小组开展调查。初查小组成员不少于三人,且至少一人为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成员。
初查小组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初步调查,在15个工作日内形成初查报告。初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要点,逐条说明调查结果并附证明材料。二级单位根据初查报告向办公室提出是否正式立案的建议,并陈述理由。举报情况较为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初查时间。
第十四条 办公室审核二级单位初查报告和是否立案的建议,在做出审核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就以下情形进行相关处理:
(一)举报人认可初查结果和不予立案建议的,应签字确认。学校不再受理举报人今后就相同事项的重复举报。
(二)举报人认可初查结果和准予立案建议的,进入正式立案调查和处理程序。办公室书面告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关调查程序、处理依据和各自的权利义务,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应签字签收。
(三)如果举报人或被举报人不认可初查结果,应书面提出不予认可的理由,并提供新的证据。办公室根据新的证据提出是否立案的建议。
如果是匿名举报或媒体披露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初查结果和是否立案的建议。
第四章 立案、调查、审议
第十五条 针对拟正式立案的案件,办公室向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主任报告案件受理、初查和立案情况,提出成立专门调查组的建议,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正式开展案件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组成员不少于三人,其中至少一人是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委员,必要时可聘请有针对性的专业人员参加调查组。
调查工作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特别复杂的案件经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调查时限。
在调查过程中,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其他知情人、调查人和记录人应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调查组应在调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正式调查报告,正式调查报告应概括举报材料涉及的违规违纪要点、调查内容、调查经过、主要事实、主要证据等,并附调查过程的完整记录和其他证明材料。正式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字后提交到办公室。
第十七条 办公室审核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向主任提出召开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会议的建议,经主任同意后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召集召开委员会会议,审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审议期间,可邀请举报人、被举报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参加听证。办公室应在听证前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被邀请人。
参加听证会的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均应由本人参加,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他人参加。委托他人参加的,应提供本人签字的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出席听证时,除应出具委托材料外,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因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原因放弃参加听证的,则视为其同意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 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和听证情况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度恰当、程序完备为原则。处理建议由正式参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为有效。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表决事项赞成票达到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投票应由委员本人完成,不得委托他人进行。
第二十条 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委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权提出其他人员应回避的申请,经委员会主任批准生效。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在委员会会议召开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参与调查、审议的所有人员在举报受理、调查及处理过程中应遵守保密的要求,不得泄漏调查和处理的任何情况;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及二级单位应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五章 处理与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被认定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委员会可提出如下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下列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可以单独提出一项,也可多项并提。
(一)
行政处理。根据违规违纪情节及其影响程度,给予违规违纪人员以下处理:
1.
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2.
撤销其获得的有关奖励或资格;
3.
三年之内停止其职务或其他各类晋级;
4.
调离其现工作岗位、停止其现工作职务、解聘。
(二)
行政处分。对符合给予行政处分情形的,按照《北京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等行政处分。
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违规违纪行为,可由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委托专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被举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或销毁证据等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或调查人员的;
(三)涉及多种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经调查核实,由委员会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对举报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如恶意诬告的举报人为非北京大学人员,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有权向举报人所在单位提出对举报人的行政处理或行政处分建议并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力。
第二十七条 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审议、形成处理建议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主管校领导提交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主管校领导直接签字批准或视案情将处理建议向校长办公会通报后签字批准即生效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应当说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等内容。
办公室应在主管校领导签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及时送达相关行政部门执行,同时将处理决定送达被举报人、举报人和相关单位。处理决定可视其情节及影响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学校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分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核决定。
举报人或被举报人对复核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向有关机构提请人事、劳动仲裁或法院诉讼。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社部发〔2014〕45号)执行。提请仲裁、诉讼、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举报受理及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材料均交由北京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5年11月24日第879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大学
2015-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