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规定 校发[1998]154号

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进一步深入,我校文科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逐年增多,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开支种类日益扩大。为了更好地适应科研工作的需要,贯彻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强化文科科研经费的管理,现参照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作司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的相关项目管理规定,制订如下规定。
一、凡以北京大学及其下属机构名义或以北京大学教师(或科研人员)的身份承担的各级各类文科科研项目,其研究经费应一律汇入北京大学财务处帐号,接受学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经费汇入其他财务帐号。
二、文科各院、系、所科研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执行国家的财务制度以及各级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项目负责人应了解、掌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结余情况,保证专款专用,保持各项科研经费之间往来关系清楚。
三、各级纵向项目(包括国家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教育部资助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和北京市资助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学校按经费总额提取 4% 的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可按经费总额的 10% 列支人工费用。
四、由学校资助的校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学校不再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也不得列支人工费用。
五、横向项目经费,学校按经费总额提取 4% 的管理费,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可以按经费总额的 25% 列支人工费用。
六、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列支的人工费用,依据项目类别、来源等不同情况分别划拨给有关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其中项目负责人列支部分由财务处直接下拨,项目所在单位列支部分由社会科学处根据各单位立项和结项情况统一拨付。
七、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列支的人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统一掌握,用于支付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的劳务酬金、加班费及临时工开支等,并可用于奖励所在单位科研人员。项目负责人列支的人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研究任务承担和完成情况进行分配。
八、各级各类项目研究经费须按有关规定严格用于项目研究,不得无故转出学校,特殊情况需报社会科学处审批。
九、提取管理费和人工费用后的项目研究经费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支出,凭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和项目组负责的签字实报实销;提取管理费和奖励酬金后的项目研究经费可支付调研费用、协作单位人员酬金、临时工资、抄写费用等项开支,不能取得正式报销凭证时,由项目负责人出具情况说明、填写《支出证明单》,经所在单位科研负责人签字后报销。项目研究经费用于出版补贴、国际旅费等项开支,需报社会科学处审批。
十、科研项目完成后,需鉴定验收或报送正式书面总结,经社会科学处审核同意后,即正式结项。结项后研究经费如有结余,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应在 2 个月之内办理财务结题,剩余经费的分配比例为:学校提取 10% ,项目组提取 90% 。项目组提取经费的 50% 用于奖励, 50% 用于事业发展。若项目结束后结余经费不进行分配,则由项目组使用,但要及时结转为事业发展经费或按项目合并。
十一、社会科学处会同财务处负责核查文科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二、对无故未能如期完成项目的项目承担人,社会科学处查实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财务处冻结该项目的研究经费,直至中止项目并缴回余款和不合理开支。
十三、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教育部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或规定有抵触之处,均按上级政策法规或规定执行。
十四、本规定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
十五、本规定经 1998 12 18 403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 1998 年起执行。 1992 年发布的《关于文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北京大学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八日